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装备中心〔2021〕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告》正三轮摩托车
产品准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近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备自卸功能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向我中心进行咨询并规范了相关产品办理注册登记的查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告》管理,现将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准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告》填报要求
1、摩托车生产企业申报具备自卸功能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时,应在《公告》参数“其它项”中,明确该产品具备自卸功能并注明自卸方式。例如:“该产品具备自卸装置,自卸方式为后卸。”
2、在选装照片位置增加车辆作业状态照片。该照片应在车辆最大举升角度时拍摄,并明确反映车辆作业时状态,建议使用正左侧角度拍摄。
3、增加备案参数申报。申报具备自卸功能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时,应填报“液压油箱生产企业及型号”、“液压油缸生产企业及型号”、“自卸最大举升角(单位:°)”、“自卸举升操作说明”。
二、加强《公告》产品检验
摩托车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应检验方法与要求落实带有自卸功能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检验工作,并在报告中体现检验结果。
三、《公告》内产品补充填报
相关生产企业应在2021年4月10日前,将《公告》内的具备自卸功能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参数补填申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