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会致函河南人大常委会就《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议。商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二十八条中“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具有不妥之处,希望人大常委会能够慎重考虑。
商会认为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与上位法相违背,不符合国家治理法制化、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条款中并没有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而除轻便摩托车外,普通摩托车的设计时速均高于七十公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八条也规定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说明从上位法的角度来看,摩托车应允许进入高速。对于个别摩托车驾驶员是否存在车速、行驶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应通过法制化、科学化的手段进行管理,而不是“一刀切”式直接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
同时,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损害了广大摩托车消费者的权益。摩托车与汽车同为机动车,是合法、合规的产品,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到摩托车,应允许正常使用,而不应采取行政手段加以限制、缩小其使用范围、使用空间,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摩托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应采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而不是一味的禁止限行、剥夺老百姓正常的出行权利。
另外,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均允许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对于摩托车高速公路行驶的违规和事故问题,也是通过管理手段,提高对驾驶员驾龄、车辆排量等相应要求,减少摩托车事故的发生。
因此,商会建议能够采取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方式,来减少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率,而不是直接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同时,商会表示愿意同河南省政府加强沟通交流,用行业资源和商会力量,开展配合和协助工作,共同探讨解决措施,为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做出行业贡献。